01工资总额包含哪些组成部分?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0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要计入工资总额吗?
03“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规定: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
04“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或生育津贴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05“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06“休假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07“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企业年金”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02年印发的《关干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信息来源: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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