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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财政局 时间:2022-02-22 作者:55RC人才网 浏览量: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象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以下人群,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政策相关规定获得了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政策相关规定获得了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3)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中央稳就业保就业的总体安排,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占比可适当放宽,所需贴息资金由区(市)县财政自行安排。
(4)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
2.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合伙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贷款利率
自2020年4月15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对于1年期以上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自主选择参照1年期或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LPR进行贴息。
(五)贷款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按期还款的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重新审核满足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等条件后,可予以贷款、贴息支持。
(六)贷款申报资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提供: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前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或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业且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的社保参保证明材料以及《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2.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残疾证》以及《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结(离)婚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提供:军人复员、转业、退役证明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4.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申请人《释放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5.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6.网络商户应提供:
(1)开办 “网店”进行工商注册的:申请人(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所属证明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等相关资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2)未进行工商注册的:申请人(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所属证明证件)、“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创业项目说明、场地证明、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物流发货汇总表等证明材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7.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应提供:申请人《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8.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9.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应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
10.小微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已完成“三证合一”、“多证合一”的改革的地区可视情况收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录用职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盖鲜章的工资表)。
(七)经办流程
1.贷款申请人向创业所在或户籍所在(非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审核后,报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将《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递交区(市)县认定的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审核和承诺担保,承办银行核贷和发放贷款。
2.网络商户向创业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工商注册的,按当地人社部门现行相关程序办理;未进行工商注册的,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后,按现行程序办理。
3.小微企业向注册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省、市注册的小微企业向经营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申请,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小微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2),企业持该证明向金融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办理贷款程序按金融部门贷款相关程序办理。
(八)反担保
1.反担保方式
(1)贷款者能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固定资产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者不能直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本市有稳定场(住)所、稳定收入和稳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结(离)婚证明和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2.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九)担保费
各融资担保机构为各区(市)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供担保服务所产生的担保费用,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客观情况自行确定。
二、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因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具体为:
1.2016年9月24日至2018年3月26日(含26日)发放的新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执行,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
2.2018年3月27日(含27日)-2019年9月27日(含27日)新发放的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贷款期限的第1年、第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贷款期限为3年的最后一年区(市)县财政可自主给予贴息,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财政自行安排。
3.2019年9月28日(含28日)-2020年12月31日(含31日)新发放的贷款,在规定的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
4.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1.2021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合同签订为准)50%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
2.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
(三)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1.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填写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季度明细表(附件4),连同承诺函(附件5)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依次送担保机构和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各经办银行将公章齐全的附件3、4、5报上级分行(或总行)审核汇总,由上级分行(或总行)于每年4月底、7月底、10月底、第二年1月底前,向市人社局提交季度贴息申报资料。
2.区(市)县人社部门同步做好贴息情况统计工作,向市人社局报送本地区本季度贴息情况统计表(附件6);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并分区(市)县汇总银行提交的季度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及时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报送的审核情况,及时下达贴息资金预算至各区(市)县财政部门。
4.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经办银行,并及时将拨款凭证报送市财政局。
5.各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要及时拨付贷款个人、小微企业。
6.各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每季度贴息资料,并务必确保数据准确、资料完备,逾期不予受理。银行未按时申报贴息造成的后果,由银行自行承担。
三、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
(一)对贷款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的奖补
对纳入中央、省、市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当年全市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级财政承担9%。
奖补资金审核拨付流程:省财政厅核定我市上一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总额,市人社局在奖补资金核定总额内,组织区(市)县人社部门依据上一年度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对奖补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对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区(市)县分配方案并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报送的分配方案下达奖补资金至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兑付奖补资金给相关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
(二)对贷款回收情况的奖补
对基础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尽职,贷款回收率高的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纳入我市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考核和奖励范围。对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回收率90%的,按回收金额的1%给予奖励;回收率达93%的,按回收金额的2%给予奖励;回收率达96%的,按回收金额的3%给予奖励。对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的奖补资金仅限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对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达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奖补资金由市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奖补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区(市)县人社部门报送的上一年度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正式行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审核意见下达奖补资金预算至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兑付奖补资金给相关街道(乡、镇)、基层就业组织、经办银行。
四、担保基金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
各区(市)县应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补充机制,市级财政将根据担保基金补充情况给予适当比例资金配套,用于保障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区(市)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市)县按以下比例共同筹集。
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分担;
2.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担保基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市)县按50:50比例分担。
担保基金市级财政配套部分申报拨付流程:区(市)县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筹资金转入受托担保公司或协议银行的转账凭证;市人社局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审核意见,按比例将配套资金拨付区(市)县财政,区(市)县财政收到资金后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二)强化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担保基金筹集责任,凡没有安排担保基金的地方,不得发放享受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要严格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担保基金运作方式仅限于两种方式,一是委托当地担保机构运作管理,按照文件要求办理;二是专户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人社部门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由指定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和承担风险。凡不符合上述两种运作方式的,不予承认其落实了担保基金筹集责任,并将不予补助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五、资金清算
(一)贴息资金年度清算。各经办银行的上级分行(或总行)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每年创业担保贷款年度清算工作。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对照政策口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贴息资金清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各资金申报主体务必确保数据准确、资料完备、报送及时。具体报送材料包括:资金清算审核表(附件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年度明细表(附件8)。
(二)担保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清算。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加强配合,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基金运行情况表(附件9)报送市财政局。
各经办银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清算资料,逾期将不予受理,均视同该机构(地区)上年度未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未发生贴息进行清算以及该年度不申请贴息及奖补资金处理。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保障职能,按政策规定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以及奖励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序运行。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资格,根据贷款工作实际开展及完成情况分配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应用“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三)人民银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指导经办银行创新产品和服务,开发“返乡创业贷”、“摆摊创业贷”等创业担保贷款产品,精准对接重点就业群体融资需求;强化运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以及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银行提升服务质效。
各区(市)县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健全协作机制,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快信息系统对接和大数据应用,整合贷款申请、资格审核、贷款担保、贷款发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等流程,实现部门间信息适时共享。
七、严肃财经纪律
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足额兑付各级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的地区,经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财政厅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申请相关中央、省、市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的资格。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围绕既定绩效目标,强化贴息及奖补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照相关要求,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附件:1.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
2.小微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
3.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季度明细表
5.承诺函(模板)
6.创业担保贷款季度贴息统计表
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清算审核表
8.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年度明细表
9.担保基金年度运行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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