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就业指导

就业陷阱知多少?

来源:邢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时间:2023-11-16 作者:邢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浏览量:

就业陷阱你知道多少,有哪些就业陷阱是需要堤防的吗?下面 为大家介绍就业陷阱,希望能帮到大家!

就业的那些坑:

1、薪水透明,可能有假

不论是全职或打工,初次求职的新人对薪水常有高于实际上 的需求。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即以夸张、离谱的高薪为饵,如欢迎 社会新人,薪水 3000 元起 等,诱使求职者上钩。

2、粉饰工种,实重业务

市场上推销员等业务人员工作辛苦,报酬不高,但用人单位 需求甚多,于是普通的推荐工作往往被极尽粉饰、包装之能事, 求职者往往直到上班的第一天才知道实情。事实上,业务人员不 仅直接掌握企业运作的命脉,业务工作更有助于求职者在短期内 快速成长,想必是业务人员难寻,用人单位方才出此招数。

3、扣留证件,诱骗无辜


短期打工的求职者一般对求职不作长期规划、经验缺乏,加 之防备松懈,因此,市场上有人设陷阱,诱骗无经验的求职者(尤 其是学生)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用不当手法扣留求职者保证 金、证件等,使无辜者受害。

大学生就业陷阱的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 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 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 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 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主要表现出四个典型的特征。

1.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 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来取得大学生的信任和很 高期望,然后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2.诱惑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着力包装,夸大事实,并以单 位各种招牌、荣誉、待遇和发展前景蛊惑大学生,一旦大学生被 其所诱骗上钩,则脸色突变,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3.隐蔽性。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 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 阱。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 象。

4.违法性。就业中的违法目的各有不同。一类是违法违规留人 才。有些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学生的户口、证件等使大学生欲走 难行。有些迫使大学生签下卖身契 ,使大学生 生为单位的人, 死为单位的鬼 。有些软软硬兼施,一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一方 面强迫工作,迫使大学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另一 类就是坑蒙拐骗,使大学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 中介陷阱,甚至诱骗大学生入股,推销、传销等,还有些用人单 位给大学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同陷阱或试用期陷阱,使大学生 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第一类是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 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 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 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一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 之徒有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 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 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 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 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第二类是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 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使你 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 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 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 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第 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 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 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 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是协议陷阱。第一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 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 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 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 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 王合同 。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 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 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 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 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类是试用期陷阱。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 期是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 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用人单位规定 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可当大学生感 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 意 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 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劳动部在 1996 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 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 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 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 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 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 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五类是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 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 保证就业 之类的机 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 机构以 高薪就业 保证就业 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 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 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样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 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 期就被借故辞退。其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 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 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 退。其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 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 ,可一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 妙 法 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 大学生的 自由 。这 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 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 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 学生的证件。

第六类是保证金、押金陷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 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 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 费用。大学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 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第七类是安全陷阱。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 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 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那么如何规避就业陷阱呢?

就业专家建议学子们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清楚了解求职单位 的真实背景和性质,求职前最好是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工商部 门或者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等各种渠道核实单位的真实性,确定求 职单位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后再投递简历。





分享到:

Copyright © 2009 -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55RC人才网

地址: EMAIL:info@55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