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红读者: 解除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的一方基于一定的事由,提前结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很多,有开除、除名、辞退,还有员工辞职等。除名是企业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置方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可见,除名是有特定涵义和特定适用条件的,即其仅适用于连续旷工且达到一定程度的职工。除名的后果也是劳动关系解除,但鉴于其特殊性,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单位的员工私自在外设立公司,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除名的适用范围,因此单位作除名处理显然不当,但毕竟该职工已严重违纪,单位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应是恰当的。